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

弱勢者的人權,不是我們的人權嗎?

作者:林佳範 (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、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群召集人)

人權的落實,必需從關懷弱勢開始,惟在關懷弱勢時,會不會同時造成,對其尊嚴的傷害?在金融海嘯時,國家為照顧經濟之弱勢,提供免費的營養午餐給需要的學童,可是老師在班級上公開地調查需要的小朋友,暴露其經濟上弱勢之身分,即係無形中給學生貼上「窮小孩」之標籤。要如何教導學生,來看待對弱勢者人權的保障,本文提供幾點建議如下:


第一、對弱勢者的人權保障,係基於正義感而非憐憫心。

弱勢者的處境堪憐,很容易激起人們的同情心,而給予其協助。然而,同樣在關懷弱勢者的處境,從人權的角度而言,其並非基於憐憫心,蓋其所檢討者,並非其個人的特殊處境而已,而係從更基本的社會結構面或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著眼,換言之,即所謂「正義感」。基於憐憫心,往往僅是一時的救急,且容易淪為上對下的施捨;基於正義感,則強調制度面的保障,政府所採取的平權行動,係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者,即視其為權利。


第二、對弱勢者的人權保障,亦係在保障我們的人權。

教師在教學時,若未能強調,其實對弱勢者的保障,即讓任何人處於如此的弱勢處境,都能夠獲得保障者,即很容易讓學生淪為,僅因為其「特殊」的處境的憐憫行動,而未能將人權的「普遍性」面向帶出。換言之,對弱勢者的人權保障,亦係在保障我們的人權。人權的保障,既強調超越性別、種族、語言、文化、階級等藩籬,對弱勢者或任何人的人權保障行動,即不應僅視其為保障某些特定人之特定利益。


第三、對弱勢者的人權保障行動,應避免「標籤化」之作用。

當人被「標籤化」,即很容易被「刻板印象化」或「歧視」,反而侵犯其人權。人性尊嚴之尊重,其核心面向之一,即在於個人或其所屬族群之獨特性,不會因為偏見或刻板印象,而遭受到抹滅或因而被不公平的對待。對弱勢者的人權保障行動,應強調弱勢處境之「普遍性」與「不公平性」,而非強調其「獨特性」。在行動的方式上,應注意其被標籤化的可能性,如前所揭「學童免費營養午餐」之例,或學校在頒發「清寒獎學金」,均應避免其被「標籤化」,而採取私底下調查或發放之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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